电动车被偷,物业应该赔偿吗?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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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介绍
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陈某未交纳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,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。
陈某辩称,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,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拒交物业费,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
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《物业服务合同》,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。物业公司对业主仅限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,做好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,在业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协助,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。
陈某物品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,在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。
目前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,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无法确认,且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,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综上,法院判决陈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。
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
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。
依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,非保管合同关系。物品被盗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,待公安机关破案后,业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偿。
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不存在明显过错,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。
当然,如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达成财产保管的约定,可依约向其主张权利。
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,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,加强对小区人员出入登记的管理,保证小区监控设备安全运行,落实保安值班制度,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,以优质的物业服务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良好、和谐的居住环境。
法条链接
《》
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
《》
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、养护、管理和维护义务,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来源:镜湖区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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